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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遗嘱的最佳时间的探讨

遗嘱,国际上通用,也是最常用的家族或个人财富传承工具之一。立遗嘱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个人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于在世时进行规划,明确好继承人、受遗赠人、扶养人等以及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的财产归属及份额。


很多人了解上述内容并知晓生前订立遗嘱的各种好处,但是在订立遗嘱的时间上有着较大的争议。为此,民正遗嘱库的工作人员做了相关调查和研究。


民正遗嘱库对300位年龄40岁以上的居民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5%认为应该在70岁之后,30%认为在65岁之后,10%认为45岁之后,只有5%认为具备遗嘱订立条件的情况下,任何时候都可以订立遗嘱。


针对上面的数据结果分析,选择最后选项的那5%,在文化知识层面和做事条理规划性等方面,有较强的意识,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

认为45岁以后订立遗嘱的,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对自我未来规划也有很好的安排;

而认为在65岁以后订立遗嘱的,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但多位家庭已经出现或要出现有关财产的纠纷;

而认为在70岁之后订立遗嘱的,很多因为家庭已经出现关于财产的纠纷,家中老人已经到了不订立遗嘱不能缓解家庭矛盾的地步。


上述数据结果也充分体现不同的知识文化程度、社会观念,所得到的结果也不同。


笔者根据从事遗嘱服务行业的经验,个人觉得遗嘱订立的最佳时间,其实就等同于其对财产纠纷风险意识的认知程度。一位遗嘱服务界的大咖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真正的风险,是看不见的风险。我个人觉得这句话是非常正确的,为什么“初生牛犊不怕虎”?因为牛犊根本不知道老虎是随时能吃掉它的,它所谓的不怕,不正是因为不知者无畏嘛!世间有多少的事情能从头来过,世间有多少人在叹息悔不该当初,我们听到过太多“早知道是这样……我就该……”无数的后悔,无尽的职责都不能改变事情发展的脚步,因此,前面那位大咖说的话是很有道理的,但我认为还不够完整。


民正遗嘱库调查数据显示,现在很多人具备认知风险的能力和意识。但对于如何应对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和损失层面上还没有很好的认识和良好的解决方案。因此,笔者在大咖讲述的话后面添加上了一句,看见了风险,不有效地降低或规避风险,必将亲身经历风险”


笔者综合多方因素,就遗嘱订立的相关问题,有如下观点:


1.订立遗嘱的最佳时间在45岁左右

这个年龄段的人一般处于上有老,下有小,事业正是黄金阶段,老人年龄一般在65-70岁左右,小孩年龄一般在17岁左右(根据孩子出生时间为准),这个年龄段的人,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一旦出现意外时间,财产所涉及的继承人较多,不便于家庭财产分配厘清。因此,笔者认为订立遗嘱的最佳时间为45岁左右,对于个人名下或夫妻共同财产有清楚的规划后,避免家庭反目而上演财产争夺大战。对老人、孩子、配偶都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2.符合法律规定,五种形式都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遗嘱订立的五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所订立的遗嘱,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在具备必要条件的前提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都是有效的,这也是很多立遗嘱人产生误区的重要一点。


3.遗嘱生效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非遗嘱订立之后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订立的遗嘱就是一份有效的遗嘱。通常我们所说的“生效”是指继承开始,《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很多立遗嘱人、继承人、受赠与人、扶养人认为遗嘱订立之后,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就归其所有,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要想真正取得立遗嘱人给予的财产,还需要继续保持好与立遗嘱人的良好关系,否则,立遗嘱人可以随时重新订立遗嘱改变初衷(公证遗嘱需要履行严格的撤销手续之后,再重新订立)。


4.遗嘱的订立及财产的分配不需要得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同意

遗嘱的订立及财产的分配是立遗嘱人在不受到任何强迫、胁迫的前提下,根据个人意愿,在自己去世后,对自有合法财产划分的一种单方行为,不需要得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或许可;但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是必须得接受,毕竟是单方行为及单方意愿的表达,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可以表示接受或拒绝。《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对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做了明确地表述。因此,立遗嘱人只需要根据自己内心的意愿即可。


5.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八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法和刑法中表述的不一样,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不满18岁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影响人行为能力的疾病也会找上门来,比如阿尔兹海默症,也就是常说的老年痴呆。因此,早订立遗嘱也能避免因精神类疾病而无法订立遗嘱所造成的遗憾。


综上所述,为什么要尽早的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因为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因为不希望他人瓜分财富,因为想让需要照顾的人有所保障,因为……


(以上均为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他人意见,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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