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不少老年人是夫妻一起过来咨询的,他们往往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两个能不能写一份?”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司法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由此可见,司法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
马大爷和其配偶张阿姨都是青岛的一家单位的退休职工,生育一儿一女,两位老人于2017年相继去世,留有青岛市市北区即墨路房屋一处。长子提交的遗嘱上写有:“将此房交与长子马XX接收继承产业权,父亲马某亲书右食指(捺印),母亲张某代笔右食指(捺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大爷长子提交的遗嘱虽有瑕疵但可以认定是被继承人马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被继承人张阿姨则是由老伴儿代为签名,虽有捺印,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排它性,且有瑕疵,对张阿姨所立遗嘱部分不予认可。
民正遗嘱库提醒您:
共同遗嘱是合立遗嘱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都有订立共同遗嘱的意愿和行为,此类遗嘱才能成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共同遗嘱却没有明文规定,共同遗嘱往往会面临何时生效、如何变更等问题,且由于无明确依据,往往很难处理。
有鉴于此,建议夫妻立遗嘱,最好分开订立,不要共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