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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经常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因到底出在哪里?
第 1 一 -THE FIRST- 自书遗嘱秘密掌握可信度低。实践中,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被继承人立下自书遗嘱后通常并不愿公开,仅将遗嘱交受益人或自己持有,对其他法定继承人秘而不宣。被继承人去世后,受益人欲持遗嘱要求继承,难以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认可。审判中,自书遗嘱作为证据出示,因缺少被继承人生前的公示公信,其他法定继承人往往质疑其真实性,要求鉴定真伪。 第 2 二 -THE SECOND- 自书遗嘱笔迹鉴定存在诸多困难。实践中,除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时行为能力欠缺外,自书遗嘱的真伪仅能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一方面,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可比对样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时限要求严格,样本必须产生于遗嘱订立的两年内,而且,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拒绝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等,客观上阻碍笔迹鉴定程序的进行。这些鉴定困难,导致异议通常难以被确认。 第 3 三 -THE THIRD- 自书遗嘱认定规则易诱发不诚信诉讼风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一方出示自书遗嘱后,对方如果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则应当举证证明。考虑到笔迹鉴定存在诸多困难,异议方通常难以举证,法庭也难以查证,可能造成伪造的自书遗嘱最终被法院采纳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发当事人不诚信心理,出现当事人一方伪造自书遗嘱要求继承财产或者当事各方均拿出有利于己方的自书遗嘱打官司的情形,如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更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实现司法公正。 以上内容来自法院网 于是,民正遗嘱库为其展示了父亲的视频遗嘱,视频中显示,王先生的父亲在立遗嘱时,有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在场,虽然他说话较慢,但均能正常交流和回答问题,并明确表明其当时意识清楚,把财产留给王先生一个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充足的证据链面前和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弟弟妹妹认可了遗嘱,表示尊重父母遗嘱,愿意配合哥哥过户房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