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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精神病丈夫将妻子杀害,是否还有妻子的遗产继承权?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孙某(女)结婚后,一直从事餐饮小吃行当。经过六年的打拼,李某夫妇已经在当地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产和一辆五十多万的轿车。

      好景不长,李某因08年经营失败,欠下了很多钱,因还不上债务,被债主抓住并非法拘禁,李某因经历了多天的恐吓与殴打,经人救出后,去医院检查得知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并经常觉得周围的人都要害他。李某妻子孙某也逐渐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一天李某发病时将妻子孙某当成仇人杀死。事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李某,经过多次鉴定,李某最终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释放。而李某家的存款被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的父亲李大某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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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宝贝女儿就是被李某杀害的,现在他们的存款却在“杀人凶手”的父亲手里,李某无权继承妻子的遗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剥夺李某的继承权。那么,法院能支持孙某父母的诉求吗?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李某将妻子孙某杀害,是否丧失妻子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现实中,一些人为了继承财产,不择手段,存在虐待父母,遗弃亲属、杀害爱人,这些行为,将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下4种情况下,继承人将失去继承权。

1)蓄意杀害被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

3)有过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孙某的父母认为孙某杀死了孙某,作为杀人犯,李某当然不具有合法的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李某是否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其杀害行为是否为故意。


     而经司法鉴定,李某实施杀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发生障碍时,不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更无从谈故意或过失。而《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必须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此,作为病发时的精神病人,杀死孙某后,李某依然享有对孙某遗产的继承权。当然,因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继承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即刘某的父亲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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