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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您了解多少?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服务中心法务小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加了一些居住权的内容。其中“居住权”的增设最为值得关注,它的出现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了社会文明进步,但也将衍生一些新问题。小鹏正好发现一档新闻节目中用漫画图说的方式解释了“居住权,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视频来源:三峡广电“直播宜昌”栏目

    节目中,小明从京大爷处获得的就是房屋“居住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需要房屋产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为满足特定自然人居住需求,在自己所有住宅上设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的行使也会受到限制。

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

3、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小鹏认为居住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居住权一旦设立,将对房屋交易、租赁、抵押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居住权虽好,设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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