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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再婚,姥爷过世遗产归属外孙,母亲抢夺否定遗嘱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值得大家深思,当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时,却因为写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没法如愿以偿。接下来小鹏就带领大家分析下这个案例。

父亲去世,录下了视频遗嘱,但留下的四套房产引起了女儿霍女士和外孙小霍的纠纷。图片     父亲霍先生上午下葬完,下午女儿霍女士及外孙孙小霍母子间就开始要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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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女士的儿子是和第一任丈夫生的,离婚后孩子就跟着姥姥和姥爷长大,母子感情淡薄。

  女儿霍女士觉得拆迁父亲房子后,拿到拆迁款后,帮着父亲一起盖房子,做为父母唯一的孩子,她付出很多,但母亲不公平,全部家产不应该都给自己儿子。

  霍女士第二段婚姻一个女儿,霍女士和现在丈夫刘先生,女儿共有三套房,都没有儿子小霍的房子。  图片图片

  姥姥心疼外孙,决定在丈夫去世后,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外孙小霍。

  霍女士认为父亲虽然录了遗嘱,没有第三方见证人,认为这个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父亲的录像遗嘱里明确说明的四处房产都留给外孙小霍。

  争议焦点:

  1、女儿霍女士认为遗嘱没有第三人,是被小霍和母亲强迫的,把四套房都归属小霍,自己应该有两套房子的继承权。  

  2、母亲认为财产分割没有问题,自己和老伴的财产有自己处理权,老人心疼外孙,从小没有父亲。  

  3、父亲去世后,母亲的养老赡养问题,做为唯一的女儿霍女士没有明确说法,母女关系紧张,相爱相杀。

  4、做为晚辈的小霍不但没有站出来平衡自己母亲和姥姥之间的关系,自己不是法定继承人,属于遗赠对象,全部接受没有顾虑姥姥和母亲之后关系的平衡。

  最终电视台协调结果:

  儿子小霍退让,分给母亲一套房子,姥姥留有一套养老。

(本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什么是录音录像遗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1.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另行在遗嘱载体或者载体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

2.三类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项要求同时适用于其他需要见证人的遗嘱。

小鹏在这里提醒大家:

立遗嘱人找到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来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书写即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再者遗嘱不是玩笑,法律更不是儿戏。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而对遗嘱有正确认识,毫不避讳,就是一个进步。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应该去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办理。

民正遗嘱库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民正法律咨询专注民事、家事、继承事。另外有任何生活中涉及法律的烦恼和问题,都可以致电民正法律咨询,为您免费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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