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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但是有一点你们想过吗?继承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小鹏就带领大家看一个案例,案例中讲述丈夫通过父亲所立遗嘱取得的财产,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其儿子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女方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请看如下案例:(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民正遗嘱库

案情

张静、刘能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刘强(现年20岁),双方后于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年龄相差20岁,彼此性格不合,一直以来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丈夫刘能嗜赌成性。张静多次劝诫,但刘能依然我行我素。张静曾经试图协议离婚,但同时又考虑儿子尚未成年,因此一直隐忍,直至儿子上班工作,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丈夫戒除赌博的恶习,但却大失所望。双方自2018年3月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浣纱路的住房,均是刘能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张静、刘能分居后,张静至今居住在A套住房(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产权人:刘明),刘能居住在B套住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没有产权,系2007年案外人罗琼以16万元抵押给刘明)。张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能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张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

  被告刘能通过遗嘱继承其父亲的两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时,被告刘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质证阶段,刘能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系由被告的父亲刘明生前作出,遗嘱上面载明:“浣纱路A套住房分给刘能”、“浣纱路B套住房分给刘能,此房系2007年8月8日罗琼抵押给立遗嘱本人(估价30万元)”。

被告刘能表示:

1. 根据该份遗嘱所载明的内容,A、B两套住房都只是分给刘能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A套住房虽然有产权,但是直至今天产权证上都还是父亲的名字,还没有过户到被告的名下,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该两套住房没有法律依据;

2. B套住房,则是案外人抵押给父亲刘明的,属于抵押房产,至今都没有办理产权,客观上也不能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A套住房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不宜分割;案涉B套住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是抵押房产,依法不能予以分割,但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审判人员分别单独和原、被告谈话,对于分割房屋的问题,建议原、被告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和解,和解的内容虽不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但双方签字后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终,通过法院积极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目前居住的A套住房,归被告刘能所有;

2. 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原告张静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原告;

3. 被告保证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3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违反约定的,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也依法制作了准许原、被告离婚的民事调解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例外的情形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遗嘱中明确该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所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开展分割,可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就不能分得。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的状况下,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均可要求分割,在遗嘱继承的状况下,假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谁继承,那麼继承财产就归谁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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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案例内容摘自<法磁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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