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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的遗产,我是否有权继承?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自从《民法典》实施以来,大家都知道了一个新的法条,那就是“代位继承”。那你知道代位继承具体的解释吗?今天小鹏就带领大家看一个关于代位继承的案例,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什么是代位继承了。

2021年5月,被继承人李某华因病去世。李某华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李某华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李某华去世。李某华父母生前共育有李某华、李某琴、李某兵、李某玲、李某巧五个子女。李某玲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赵某。

2021年7月,赵某、李某巧作为李某华的继承人将李某琴、李某兵诉至法院,主张与被告李某琴、李某兵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华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房产,原、被告对上述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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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继承人李某华未留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李某华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由李某华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华的妹妹李某玲先于李某华死亡,应由其女儿赵某代位继承李某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李某华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赵某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李某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支持。

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说到本案,我们首先要给大家讲一讲很多人较为陌生的代位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1.代位继承人范围

此次民法典编撰对代位继承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第二款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据此,代位继承人包括两类:一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一类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法解释》第25条基于代位继承的制度目的,明确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继承编解释》第14条保留了原来的规定。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被继承人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需要按照辈分依次代位,不能隔辈代位。例如,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如果孙子女在世,曾孙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如果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曾孙子女可以代位。在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时,从法条的文义解释看,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因此,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受辈数限制的。还要注意的是,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才有资格继承,其子女也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子女在世且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则不发生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应当与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一体解释,即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的范围,均可以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的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考虑到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在法定继承中需要多分或少分的,应当同样适用代位继承情况。因此,《继承编解释》第16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明确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代位继承的限制

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代表权说,一种是固有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再由他人代位继承;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民法典最终没有采纳固有权说,而是采用代表权说,主要理由是:确定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据此,《继承编解释》第17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即采代表权说,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当然,特殊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酌分遗产请求权以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其一定遗产。即,如果该代位继承人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继承编解释》第17条所称的“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指该代位继承人需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况。此外,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应按照本条精神作一体理解,即兄弟姐妹如果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法典也采代表权说。立法者认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并不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继承权,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允许代位继承,可能违背继承人的意愿,也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也应参照《继承编解释》第17条的精神处理,即不论是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还是其兄弟姐妹的子女,都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特定法定继承人的关系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该子女已经结婚,儿媳、女婿作为姻亲,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法律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内部互助友爱、团结和睦,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同时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留了继承法关于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为此,《继承编解释》第18条也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为何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 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原《继承法》第11条基础上扩大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体现在《民法典》1128条第2款,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

虽然原先《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这一规定过度限制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会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而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变得有必要。但这一范围也不能无限制延伸,否则容易导致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情感联系不密切的人,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扩散。

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兄弟姐妹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从小共同生活多年,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 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现实生活中对于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往往由其侄子女、甥子女给予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让侄子女、甥子女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传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中继承遗产的习惯。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当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无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

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最新规定,认可原告赵某作为被继承人李某华妹妹李某玲的代位继承人身份,支持原告赵某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李某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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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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