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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大家好,我是民正为老法务小鹏,随着子女的成长,以后大概率会离开父母工作、生活,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距离而疏远,孩子是父母血脉的延续,这种亲情的纽带将维系终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由于经济条件不好、身患重病或者出于世俗偏见等原因,会选择放弃他们的亲生骨肉,由他人收养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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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即具有两方面法律效力,第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第二,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小杨和小芳是夫妻,夫妻俩在80年代生了四个子女: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和小女儿燕燕。夫妻俩有一个远房亲戚小罗,其妻小丽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小罗两夫妻就想收养燕燕。小杨夫妻俩觉得小罗两夫妻人品、经济条件都好,可以给小孩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于是同意小罗两夫妻收养小女儿燕燕。

小罗两夫妻收养燕燕之后对她百般宠爱,但小罗两夫妻对燕燕的宠溺却逐渐养成燕燕好吃懒做,成年后依旧不思进取的性格。燕燕大学毕业后未找工作,待在家做啃老族。小罗两夫妻和燕燕之间常因燕燕不工作的事情而发生争吵。2012年1月,燕燕的养父小罗因病去世,养母小丽伤心欲绝,加之此时的燕燕又不求上进,养母小丽和燕燕的矛盾日益加深。

2012年6月养母小丽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解除了与养女燕燕的收养关系。燕燕觉得自己被亲生父母抛弃,因而不愿意再联系亲生父母。2013年8月小杨夫妻俩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却留下了夫妻俩生前经过努力打拼攒下的大量财富。燕燕心想:自己和养母小丽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小杨夫妻俩毕竟是自己的亲生父母,现在他们去世了,遗产就应该有自己的份额。但是燕燕的三位哥哥姐姐们不同意,他们认为燕燕既然已被送养,亲生父母的遗产和燕燕就没有关系了,燕燕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那么,燕燕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主要看收养关系的解除时间。如果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自行恢复了,这时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养子女成年后解除了收养关系,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要根据协商的结果来定。如果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恢复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如果矛盾比较尖锐,如养子女无法原谅生父母的作为,无法协商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从民法典的法规的可以得出上述案例中燕燕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的燕燕已经成年,她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和生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一致的方式可以是签订书面的协议,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因燕燕生父母已经意外身亡,双方已无协商的现实可能性。且燕燕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也未联系生父母,双方也未能用其他方式表示协商一致。因此,燕燕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燕燕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生养皆是恩,有爱就有家。父母创造的财富不应成为亲情的隔阂,而应成为后代抵御生活风雨的港湾。作为父母,通过设立遗嘱、赠与协议、信托等方式将自己的财富提前做好安排,相信子女也会尊重父母意愿,避免亲情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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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刻苦的文文.万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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