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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其子女争夺财产,长子拿出遗嘱,没想到遗嘱竟无效。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过世后,他的六名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公堂。其中,长子拿出了一份由自己代父亲手写的遗嘱,声称这份遗嘱当时是父亲出院时委托他帮写下的,也有父亲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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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今天小鹏就带领大家看一看这份遗嘱的订立过程。

1933年出生的姚某尹,与妻子共同育有六个子女,妻子离世后,姚某尹一直独自居住在老屋,每月领取退休金及政府补贴生活。2020年开始,姚某尹身体状况渐差,曾因病住院。2021年5月29日,姚某尹去世,遗留定期存款21万元及到期利息。姚某尹的子女就财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平远法院。

庭审过程中,姚某尹的长子提交一份2021年3月3日由他代为书写、姚某尹签名的《经济分配遗嘱》。

广东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是在姚某尹重病出院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在书写时仅有利害关系人姚某尹长子在场且由其书写,并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亦无法查清当时姚某尹精神状况是否良好,涉案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遂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配。

遗嘱是唯一能够反映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名下财产处分方案的表现形式,其核心应当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十分严格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明确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对于代书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代书遗嘱的情形下,因遗嘱内容非被继承人直接亲自书写,而由被继承人陈述、他人代书完成,在叙述、理解、落笔、再表达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掺杂进代书人的意思,对此应当予以严格界定。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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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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