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授权合作 扫码添加

首页 >> 新闻中心 >>企业新闻 >> 老人留下录音遗嘱,一套房子给孙子,为何法院认为录音遗嘱无效?
详细内容

老人留下录音遗嘱,一套房子给孙子,为何法院认为录音遗嘱无效?

 老人留下最后一封有声的“家书”把财产留给儿女和孙子没想到一家人却因此吵起来了……

     林某妹(化名)与林某兄(化名)是兄妹关系,父亲去世后,林某妹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母名下的两套房屋。而被告林某兄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老人生前,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留有录音遗嘱一份,明确一套房屋给孙子,即林某兄的儿子林某三(化名),另一套房屋给原、被告兄妹二人。

微信图片_20220813112156.jpg

     庭审中,被告林某兄申请两位见证人到庭作证。证人陈述:自己是原、被告的姑姑,2021年1月27日,在被继承人林某的要求下,自己与儿子来到林某住处,林某当时思维清楚,说要留下遗嘱,因为老人眼疾写不了字,证人就用手机录音,录音的内容就是一套房屋给孙子,另一套房屋给林某妹和林某兄,并且证人当庭播放原始录音。


     原告林某妹认为,录音无法确定被录音人身份,该录音也不属于遗嘱,即使该份录音是遗嘱,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微信图片_20220813112231.png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案涉遗产,现原告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继承比例,被告认为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录音遗嘱发生继承。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以及年、月、日。现被告提交的被继承人录音中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因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林某兄按照遗嘱继承的意见不予采纳,诉争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林某妹与被告林某兄各继承取得50%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需要和遗嘱处理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应作为无效的遗嘱对待。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微信图片_20220813112233.jpg

     民正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民正法律咨询专注民事、家事、继承事。另外有任何生活中涉及法律的烦恼和问题,都可以致电民正法律咨询,为您免费出招。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六


09:00~11:30    13:00~17:30


扫一扫
添加在线客服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手机站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