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
育有一子小刘
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
前妻去世后
老刘与王某再婚
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
再婚第九年
在见证人见证下
老刘立下代书遗嘱
并签字确认
遗嘱显示
老刘现有财产
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
均由儿子小刘继承
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老刘去世后
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
争议焦点在于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
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但订立的遗嘱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
应当为该继承人
留下必要的遗产
所剩余的部分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
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
应当按遗嘱生效时
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
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
保留必要的份额”之规定
本案中
老刘代书遗嘱显示
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
但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
王某已年满六十周岁
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故该遗嘱的实质内容
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认定该遗嘱无效
应当依法为王某
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是指
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
所作的个人处理
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
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的行为人
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系个人意思真实表示
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
违法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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