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
留下三份不同遗嘱
财产应该怎么分?
父母、妻子、养女打起了官司
2001年10月,张莉(化名)和孟军(化名)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2014年,两人收养笑笑(化名)为养女。
2020年4月,孟军因病死亡。名下留有一套价值两三百万元的房产,17万余元公积金。
2021年1月,孟军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均归老两口所有。 孟军的父亲介绍,孟军与张莉名为夫妻,实际上双方分居多年。 “儿子身体不好,常年生病,生病期间,一直是由我们照顾,医疗费也是我们支付,张莉并未尽到配偶的义务。” 孟军和张莉曾做出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孟军所有,另外一套归张莉所有。张莉承诺对孟军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 张莉表示,对于协议中约定归孟军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继承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养女的继承权。 针对孟军名下的一套房子和其他财产,孟军生前曾先后留下3份遗嘱。
2017年,孟军自己手写一份遗嘱,名下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养女。
第二年,孟军改了主意,又写了一份遗嘱,排除了养女继承份额,所有财产归父母继承。 到了2019年,孟军录了一段视频,对财产重新做了分配,待他过世后,他的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当教育基金,个人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张莉和养女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军生前留下3份不同的遗嘱,既有录音录像遗嘱,也有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这3份遗嘱均存在欠缺形式、内容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最后一份遗嘱为视频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视频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和时间。但是孟军的视频遗嘱中,当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 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继承份额。因此,这份遗嘱中,对其收养的女儿未保留必要的份额,内容无效。◆ 第一份遗嘱也是自书遗嘱,要求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一个人,但是又与此后的两份遗嘱意思相冲突,不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此,法院结合孟军生前和张莉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孟军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各种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民正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民正法律咨询专注民事、家事、继承事。另外有任何生活中涉及法律的烦恼和问题,都可以致电民正法律咨询,为您免费出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