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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母亲猝然离世后,上海的一位独生女宋女士忽然发现,作为家中唯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母亲留下的遗产,她陷入了“左右手互博”的悖论之中。为此,她不得不聘请律师,自己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案件。


    宋女士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是家里的独生女。2022年初,母亲和宋女士商量,将家中3套房产进行售卖。
     这3套房产,要么登记着一家三口的名字,要么登记着宋父、宋母的名字。但由于宋父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失智多年,不能出面参与卖房。宋女士便找到了律师,协助其成为宋父的监护人。
     然而,一切尚未来得及办理,噩耗突降,宋母因病去世。宋母除丈夫、女儿外,再无其他继承人和相关近亲属。此时,在法律层面上,宋女士既是失智父亲的法定监护人,又和父亲同是母亲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她需要同时代表自己和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厘清彼此的继承份额。
     因宋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女士希望通过公证程序继承遗产的想法没能得到实现。无奈之下,宋女士只能将父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为父亲聘请了代理律师,要求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母亲名下遗产。


  独生子女难道还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的几种情形,就属于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


  1.父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赠与外人


  遗产是父母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父母对遗产有完全处置权,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因。如果遗嘱中明确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就算是独生子女,也只能继承遗赠未处置的遗产。


  你因为工作忙,又要照顾你的小家,顾不上照顾父母,结果,父母把时常照顾他们的隔壁小王视若亲生,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遗赠给小王,并签署了遗赠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温馨提示

  受遗赠人和继承人在权利上不同的一点在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继承人只要没有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

  2.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

  独生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除了子女外,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过世或母亲先于姥姥姥爷过世,那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当前时期,通常爷爷奶奶辈的人往往不只有一个孩子,这就会造成爷爷奶奶、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被再继承,这也就使得父母的兄弟姐妹们,也享有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假如,父亲不幸过世留下两套房产,而爷爷奶奶健在,那么继承开始前,母亲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首先分得一半房产然后再参与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作为遗产的一套房产,分为4等分,通常母亲1/4,你1/4,爷爷1/4,奶奶1/4。爷爷奶奶各分得的1/4,在他们过世后,将作为他们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此时你的姑姑、叔叔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后没有生下孩子,你的继父(母)同样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婚一方的财产。

  温馨提示

  再婚的定义是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目前我国已经不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所以如果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则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4.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经结婚

  假如父母过世未留遗嘱,而身为独生子女的你已结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你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父母过世时留下遗嘱特别约定,遗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为何会形成“自己告自己”的局面?

     宋女士是家中独生子女,母亲去世后,宋女士和其父亲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但是本案情况特殊,宋女士的父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多年,早已没有行为能力,而宋女士便成为其父亲的监护人。

     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一般是由继承人之间相互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本案中,宋女士作为原告,其父亲作为被告,而宋女士又是其父亲的监护人,所以就形成了“自己告自己”的局面。

“自己告自己”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自己告自己”,程序上诉讼可以成立,但存在逻辑与常理相悖的问题。尽管宋女士为其父亲聘请了代理律师,但该案实际上仍是宋女士“自己和自己打官司”。

     在以往的案例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会由宋父的其他近亲属出面,作为宋父的诉讼代理人。但在本案中,宋父的亲人要么已去世,要么远在他乡,年岁已高,无法出面。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失智老人宋父的合法权益,践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成为审理此案的最大难点。

本案启动了社会观护制度——邀请家事观护员

     社会观护制度是法院运用社会力量,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失智老人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继承权等家事案件中,由法院委托的社会观护员对涉案未成年人/失智老人有关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失智老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了解,对可能的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对判决、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的一项制度。

    社会观护员通过社会调查,充分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深层次原因,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倾诉欲,避免占用庭审时间。社会调查报告也成为案件审理中了解此案的重要背景信息,为案件裁判提供多维度的参考,方便后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鸦有反哺之孝,羊知跪乳之恩”。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工作再忙也不忘关爱父母。

     同时建议大家,在父母身体状况较好的阶段,尽早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必要时可以前往相关机构订立遗嘱。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
     民正为老本着顾全儿女和谐幸福,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理念,借助指纹采集、人脸识别、平台云存储等先进技术,通过现场影像记录、专业见证、银行级第三方密封保管等一系列严谨流程,尊重老人意愿,并将遗嘱的扫描件上传法院系统认可查询的电子证据云系统,全面提升订立遗嘱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用法律为老人的遗嘱构筑防火墙,协助老年人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财产传承下去。          民正法律咨询专注民事、家事、继承事。另外有任何生活中涉及法律的烦恼和问题,都可以致电民正法律咨询,为您免费出招。

来源:文章中部分内容摘自<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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